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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4年版)》的通知

日期:2025-04-21 18:39:3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4年版)》的通知
(桂政办函〔2024〕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完善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交易制度和规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各市可在《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完善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对依据充足或实践需要的公共资源交易新领域,各市可先行纳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

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电子服务系统,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4年版)

编号

项目类别

行政监督

管理部门

备注

A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A01

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A0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A03

城市轨道工程

A04

公路工程

交通运输部门

A05

水运工程

A06

水利工程

水利部门

A07

铁路工程

铁路部门

A08

农业工程

农业农村部门

A09

林业工程

林业部门

A10

生态环境工程

生态环境部门

A11

自然资源工程

自然资源部门

B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B01

土地使用权出让

自然资源部门


B02

探矿权出让

B03

采矿权出让

C

国有产权交易

C0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C02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D

政府采购

D01

货物类

财政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D02

工程类

D03

服务类

E

碳排放权交易

E01

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部门


F

排污权交易

F01

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公开拍卖排污权)

生态环境部门


G

林权交易

G01

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林业部门


H

医用设备采购

H01

乙类及其他大型医用设备采购

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I

疫苗采购

I01

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

疾控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J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J01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农业农村部门


K

水权交易

K01

水权交易

水利部门


L

无形资产交易

L01

无形资产交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相关主管部门


L02

公共数据交易

数据管理部门


M

用能权交易

M01

用能权交易

发展改革部门


N

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N01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Z

其他交易

Z0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商务部门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Z02

海洋资源交易(海域使用权出让;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海洋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Z03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


Z04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供销合作社


Z05

工程建设项目产生余量砂石料交易

自然资源部门


Z06

非砂石类矿山开采产生砂石料交易

自然资源部门


Z07

其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

相关主管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http://www.gxzf.gov.cn/zfwj/zxwj/t195020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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